教师与学生的特殊“合同”
教师与学生的特殊“合同”
作者:陶继新   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13-12-30

有企业和企业之间签合同,也有职工和公司之间签合同,却很少有人听说过学生和老师签合同。可在山东省临沂八中20017班的教室墙壁上,记者就发现有一份老师和学生之间签的《关于共同背诵500句优美诗句》的特殊合同。

翻开该班班主任王立华老师积攒的班级档案,记者发现了很多这样的“合同”:《关于每天写一篇日记的合同》、《关于说普通话的合同》、《关于每周熟读一篇美文的合同》……

在《关于说普通话的合同》中,记者看到,签约的甲方为7班全体同学,代表是班长聂剑;乙方则是班主任王立华。合同内容共四条:一是师生在任何场合下都要说普通话。二是本合同从200195日起生效,并在以后的生活中也永远有效。三是如果有不说普通话的,凡被7班成员发现者,要找10个听众,用普通话读一篇优美的散文给他们听。四是老师要负责搜集有关材料,对全体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,并必须保证授课15节以上。

这份“合同”很奏效,因为有了这份“合同”,王立华和学生们便相互监督着共同说普通话,他们的普通话水平提高得很快,现在都可以说一口标准的普通话。

王立华和学生签的合同期,短则一周,长则一月,最长的是一生。像微机的使用,王立华和学生签约一周。一周后,他要到多媒体教室给学生上课,展示自己使用微机的熟练情况。而说普通话等“合同”,他们的签约时限为一生。

初中三年,王立华经常和他的学生签合同,而且几乎天天都在履行“合同”,师生也在“合同”的督促下不断提高发展,可以想像,这些合同必将使师生们都终生受益。

(载《中国教育报》,200415日第2版。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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